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现退役士兵更高质量、更可成长就业,根据规范培训机构管理,提升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备案条件在宁波市区域内注册、具备合法办学资质和场所,志愿为退役士兵提供订单式培训服务的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均可申报区退役士兵订单式培训承接机构。(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属于政府举办的公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政府及其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其中,成立时间超过1年的需年检合格。申请培训专业(工种、项目)应在办学许可批准项目和等级范围内;(二)具有满足申请培训专业(工种)和培训等级的理论教学和实训指导师资队伍,应具备教职员工4人以上,每个培训专业(工种)或技能至少配备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国家认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兼职理论教师和2名以上具有国家认定职业资格证书的实习指导教师;教师需要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专职教师在本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