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请示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明确请示报告工作的程序、内容和原则,确保经办事项不误办、不漏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局内科室、下属单位(以下简称科室)各类请示报告事宜,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包括党内组织请示报告制度、业务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第二章 党内组织请示报告制度第四条 党内组织请示报告制度主要包括:党员向党组织、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有关制度。第五条 党员向党组织的请示报告(一)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1、党员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2、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3、党内外群众中的模范事迹或不良影响;4、个人重大事项等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二)请示报告的方法1、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请示汇报,一般采用口头或书面汇报形式,也可以个别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或党小组长口头汇报。2、党员外出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一次。3、党员发现自己在思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