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度为加强全县各级各类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大力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依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结合全县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度。一、节能目标责任制度第一条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县各级各类公共机构要将节能工作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并将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第二条节能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前抓。第三条全县各级各类公共机构要成立本单位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节能工作办公室(股科室),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台和落实节能工作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工作月度、年度台账。二、节电管理制度第四条全县各级各类公共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节约用电宣传的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增强节约用电意识。第五条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特殊场合外,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