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下放镇街受理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一、审核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 1、申请条件。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意见(高民发202018号)规定,凡户籍为县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以申请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人在提出享受供养待遇意愿时,经申请人授权后,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先行开展经济状况核对。镇街要确定专人核对,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实施保密管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经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镇街在收到信息核对结果3日内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镇街按程序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镇街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送达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予批准告知书。3、申请程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残疾证明等相关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