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经县农业农村局考核合格,并获得动物防疫员上岗证,在责任区域内从事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春秋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协助检疫等公益性工作的非编制内临时聘用人员。第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属于公益性岗位,实行资格准入、聘用上岗和动态管理的管理模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聘用和考核,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监督和备案。第四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二章 村防疫员的设置及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畜禽养殖量变化每年核定1次。第六条 原则上有畜禽养殖的每个行政村设立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第七条 行政区域大、交通不便或畜禽散养量大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村级动物防疫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