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履约,营造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履约行为的评价、运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规定的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第三条【评价原则】履约评价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及合同协议等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原则,全面真实反映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评价分类】履约评价包括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对项目参建各方的合同履约评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参建各方的履约监管评价。合同履约评价,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项目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