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徽州古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收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徽州古城传统风貌,传承徽州传统文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是指经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政府收储管理。第四条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收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自觉自愿、程序正当、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负责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收储的权属材料初审工作;*徽投集团负责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收储的具体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物事务中心等部门和徽城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收储管理工作。第六条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收储,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收储方式。*徽投集团选取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确定的评估时点按不同时期,同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参照征询的部门意见,确定被收储房屋价值的补偿。*徽投集团、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徽投集团与文物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