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宅小区配建养老用房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配建养老用房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域内已建成和新建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政府出让、旧村改造和安置留地建设的住宅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中养老用房指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老年人住宅和供老年夫妇或单身老年人居家养老使用的老人公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场地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总称。第四条 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建养老用房和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建养老用房以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一)市发改局:负责审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基本建设项目立项。(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选址意见书或出让方式供地的规划条件中明确需配套养老用房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配合编制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三)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养老用房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