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人员或曾经工作的人员。其主要包括:正式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无正式编制的聘用人员以及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第三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办案人员应对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将时间、地点、人物、方式、内容等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遇有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非法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向委机关报告。第四条委政策法规科应加强检查、抽查,如发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开展调查处理。第五条委机关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影响或压力,干扰正常执法办案,或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第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