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律援助个案质量评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县法律援助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不包括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等。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过程监督,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第四条县司法局成立法律援助案件个案质量评估及补贴发放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兴平任组长,副局长谭庆旭、副局长黄裕萍任副组长,公法科负责人任组长助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法律援助中心,具体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个案质量评估及补贴发放的日常工作。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法律援助中心其他工作人员及若干名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5年的专职人员为成员。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般以不少于两名评估人员为一组,且明确其中一人为组长;对同一案件由组员分别评估、组内协商一致确定等次;组内不能就某一案件的等次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