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的名木,是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财政、国土、住建、环保、旅发委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遵循属地原则,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县政府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