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建设,规范县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切实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根据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县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创建、申报、认定与命名、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是指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抗震设防、地震应急准备以及地震群测群防等方面工作在我县较突出的社区或者一定规模的居民小区。第四条县科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县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建设工作。第五条创建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坚持基层政府主导、相关部门支持、社区全员参与的原则。第六条防震减灾相关机构及专门人员应当加强对社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促进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建设。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区或者一定规模的居民小区,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县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第八条申报县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1套完整的创建工作计划,建立宣传、应急等各项制度,有1个创建工作机构,工作档案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