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凡在*县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中心)政府负总责,所在地行政村村委会负责信息收集,并向所在地镇政府申请报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管理、技术指导、厨师管理、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及建档工作。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鼓励发展农村家宴专业服务队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和风险分担作用。第二章报告登记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