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 业 卫 生 专 项 培 训p 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文件名称】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 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时间】2014年11月13日【实施时间】2014年11月13日【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1合同告知第7、8条2 培训告知第9条3 公告栏告知第10条4书面告知第11条告知职业病危害 合同告知第7、8条u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 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第八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调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培训告知第9条u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