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它形式的全部购房款。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第六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