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要求,规范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8号)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榆政办发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及新能源开发等所有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第三条 县人社局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发改、监察、财政、住建、规划、农业、林业、扶贫、水务、交通、国土资源、工业经济、招商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落实工作。第四条 依照建设项目工程审批权限,在建设项目工程办理立项等手续时,由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