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本运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参照*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县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县政府对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职能分开的原则。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一)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二)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改革、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三)推动全县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