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评定和管理工作,使其更好地发挥引导农民发展经济的典型示范作用,提升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和发展水平,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定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竟争”的原则,由合作社自愿申请、逐级推荐评定,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经营权。第三条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申报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四条每年全区评定一批区级示范社。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应该符合以下参评条件:(一)依法登记设立经本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运行2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二)民主管理良好1有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机构运转有效,制度认真执行。2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