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政府拥有产权的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以下简称“社区公共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委托使用、产权登记和处置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公共用房是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等部门代表县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移交县政府且符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社区配套和公共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产权明确归属政府(包括但不限于)的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社区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场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公交车场站、公共充电站、菜市场、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等。小区道路、绿地、广场及配套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管理使用。不属于社区公共用房范围。第二章 责任单位及职责第三条 社区公共用房管理由县财政局(国资委)、民政局、自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