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消火栓的监督管理。住建、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布局规划,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住建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六条 消火栓是城市公共消防安全设施,由住建部门负责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