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学区制管理和集团化办学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教育经费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促进教育系统会计队伍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精神,对全县小学、幼儿园财务实行学区集中核算管理,中学(含职业学校)实行校集中核算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三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教育经费集中核算管理。“三不变”原则:一是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即以建制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二是财务管理机制不变,即学校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仍属学校;三是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即学校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仍由学校负责。采取“账户统设、分户核算、集中收付、票据统管”的管理办法。第三条纳入集中核算管理的范围:全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事业经费、食堂经费、工会经费,民办学校财拨经费。第二章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第四条县教育经费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设核算会计11名。第五条纳入学区制管理的所辖学校取消原学校会计,以学区为单位根据学区的规模大小分别设学区会计2-3名,桂北、桂南学区各增设学区会计1名,各小学、幼儿园设报账员1人。第六条中学以校为单位,学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