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模范是指经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授予并保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国务院各部、委办和省各厅、委、局授予的劳动模范,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三条成立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劳模办)设区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区各级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情况综合,为政府制定劳动模范管理政策当好参谋;(二)检査督促劳动模范管理政策落实;(三)做好全国、省、市、区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四)拟定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总体工作方案;(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第四条岳阳市区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在两次区劳动模范大会间隔期间,对于在“五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先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