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扎实有序推进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新居民申请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条件(有无享受本县其他政策性住房补贴)审核、核准保障、协议签订、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我县境内私有房产情况。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和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展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做好积分核定工作。第四条新居民应通过参加积分制管理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按照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定额定量管理,年度保障名额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新居民数量、年度保障计划要求等综合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并集中受理一次。新居民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最长不超过3年。第五条新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