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境内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保护工作,确保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城,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长城墙体、墙体遗址、壕堑、烽火台、敌楼和与长城主体有关的城堡、关隘、列障等附属建筑、构筑及其他相关文物。第三条 本办法保护管理的长城段落,以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18日公布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陕西境内长城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陕政发201716号)为准,分别为战国秦长城遗址*段、隋长城遗址*段、明长城遗址*段、明长城龙洲堡遗址。第四条 本县长城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和“科学规划、原状保护、属地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将长城保护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土空间、城乡建设、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县级财政预算、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年终考核指标。第五条 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