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质量强县发展战略,引导和激励本县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加快经济转变方式,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20*年)、*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市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是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领导机构,*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是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是本县在质量领域的最高政府性荣誉,是对企业质量管理取得卓越绩效的奖励。第四条政府质量奖授予在制造业、服务业实施质量管理中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和单位。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坚持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原则。第六条 政府质量奖每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