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省气象条例*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的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第五条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县人民政府所属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第六条县经发、财政、公安、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保险等部门应当配合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