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长久发挥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而兴建的除分散式供水工程外的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第二条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县财政补贴和从供水单位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提取资金。县财政补贴资金称为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供水单位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提取的资金称为提留提取基金。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是各供水单位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和经营利润以外的提留提取和积累,主要用于大型维修养护、改造再建、管护人员报酬和突发应急支出,各供水工程建后维修养护费用,原则上应以自行筹措为主,提留提取基金和县级基金补贴为辅,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第四条县水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