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水产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水产养殖健康发展,保障渔业水域环境安全,根据*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县域内,利用水库、山坪塘、专用鱼塘(指以水产养殖为主要功能,人为控制养殖环境的池、塘等水域,苗种生产除外)等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水产养殖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质量兴渔、市场导向、创新驱动、依法治渔原则。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县水产养殖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的监督管理。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乡镇(街道)要加强水产养殖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水产养殖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产养殖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 水产养殖经营者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养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负责所属水域环境保护。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