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银行账户,是指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第四条企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纳入各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企业经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五条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依法履行县属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监督管理职责,对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和台账动态管理工作机制,规范企业银行账户的设立和使用。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县支行、县审计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县属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