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矿区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矿区流动人口管理,有效遏制非法采矿行为,根据*等要求,结合我区矿山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公安分局、各矿区乡镇要摸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底数,做到来有登记、走有注销、信息准确、更新及时,暂住人口登记率和注销率必须达到90%以上,确保信息完整、准确、鲜活;暂住人口中的重点人口列管率达到1%。落实出租户主和旅馆场所业主等的治安责任,提高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及落脚点管控工作水平,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第三条健全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站。各矿区乡镇要建立“统一组织管理、统一信息采集、统一提供服务、统一监督检查”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建立由公安、劳动、安监、卫计、煤管、司法等部门组成的服务管理工作站,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将“一站式”服务管理内容纳入综治中心或社区、农村警务室工作一并落实,确保“一站式”服务管理功能全覆盖。要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整合资源,按照“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保障”的要求,按500:1配齐配强流动人口协管队伍,并按照市、区、乡镇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