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编外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关心关爱基层干部措施落到实处,保障编外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宽严相济、能进能出,规范编外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促进编外工作人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政策,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源乡机关、乡直各部门单位使用,由乡财政统筹发放薪资福利的非在编工作人员(三支一扶、志愿者等由上级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发放薪资的不计在内)。第二章 聘用和管理第三条 乡机关编外人员原则上不突破现有总数,有文件依据的除外。编外工作人员招聘岗位、职数由用人岗位分管班子成员提出,乡党委会议议定;具体招聘由工作岗位分管和组织人事分管按程序、分工进行,聘用人选由乡党委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第四条编外工作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依托用人单位、部门,由分管班子成员负责。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党委、政府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1.不服从工作管理、任务分配,屡教不改、态度恶劣的。不遵守工作纪律,无理由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