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根据*,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县卫生健康委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委成立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委医政科教科与药政管理科,负责县级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评估。第五条 各质控中心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上级质控中心的专业指导。第六条 县级质控中心人员组成。(一)县质控中心设置主任1名,原则上设置副主任 1-2 名,联络秘书1名。(二)县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4年。质控中心主任原则上由牵头人担任,并报县卫生健康委审核批准,副主任由挂靠医院负责推荐本县相关学科专家担任,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以上职称,联络秘书由挂靠医院相关学科成员担任。(三)建立质控专家组,专家不少于7名,可吸收本县其他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