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和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54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2*3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和处置,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有效利用和房地一体化的原则。第四条成立*县违法用地建筑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发改、司法、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国资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