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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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类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以下统称为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第二条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界定为有偿补课:(一)个人举办或以亲属、他人名义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并获取报酬的;(二)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并从中获取报酬的;(三)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的;(四)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材料,并从中获取报酬的;(五)强迫自己所教学生参加自己或亲朋好友开办的辅导班并从中获取报酬;(六)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庭等场所给学生授课或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七)向培训机构泄露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宣传等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报酬的;(八)相互介绍或提供补课生源,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九)学校领导指使、授意、默许、纵容教师校内外办班补课并收取学生费用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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