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推进我县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业农村扶持政策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集群、园区、绿色发展先行区)等重大产业发展平台建设项目、农业农村示范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生产经营主体评选评奖、农业展示展销、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等县级及以上扶持政策。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挂钩实施是指乡镇(街道)、村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申报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相关扶持政策时,应当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作为优先享有政策的重要条件。主要指标包括主体生产过程记录、农产品可追溯、产品监测、主体信用、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第二章挂钩条件第四条 乡镇(街道)和村申请相关扶持政策时:(一)将下列情形作为申报的重要条件。1.区域内近三年未发生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2.区域内所有食用农产品规模生产主体纳入省市监管平台并实现数字化动态管理,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规模主体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