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监察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为集聚监察监督力量,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街道监察办公室职能的“前哨”作用,实现基层监察网络全覆盖,让基层监察“永远在线”、及时预警,经街道监察办公室研究决定,制定街道监察信息员管理办法。一、人员选聘街道监察信息员(以下简称监察信息员)由街道监察办公室选聘。街道监察办公室可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亲清观察员”、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乡贤、各类社会组织中的骨干成员、热心群众等人员中,通过本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同时征求村(社区)、企业和街道相关部门意见,经资格审查后再择优选聘。街道监察对象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察信息员。二、聘任条件监察信息员应当在选聘村(社区)、企业等地工作或生活,且具备以下条件:1.思想素质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群众认可,能为村(社区)、企业集体和群众利益履职尽责;2.热心公共事务,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熟悉法律法规知识,熟悉街道和所在村(社区)、企业基本情况;3.支持监察监督工作,具有日常监督、协调、联络等工作能力;4.能密切联系群众,敢于监督、善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