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驻医院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医保驻医院服务站管理,优化医保公共服务,推进医保驻医院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治理创新,促进工作高效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医保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合署办向服务站派驻工作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工作人员共同承担服务站工作。第三条服务站具体承担事前审批、特病办理、“三见面”检查、个人账户关联、异地就医备案、无卡结算和反结算、参保就诊信息查询、收集现场问题、开展医保政策咨询、受理涉及医疗保障领域的举报投诉等工作。第四条服务站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人员管理坚持“择优选配、严格管理、总体平衡、动态调整”原则。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区级服务站人员的管理。第二章服务站设置第六条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设置固定服务站,与医院医保科合署办公。第七条全区二级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除区人民医院外)设置“流动服务站”。第八条区医疗保障局设置服务站试点指导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保事务中心协议机构指导科。第三章人员选派第九条每一个服务站人员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