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园区“僵尸企业”和闲置资产处置奖扶政策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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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园区“僵尸企业”和闲置资产处置奖扶政策暂行办法为加快经济建设步伐,全面激发园区活力,着力推进“生态品质效益园区”建设,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一)依法处置。处置程序要依法依规,确保不产生新的遗留问题。(二)园区主导。经市委市政府授权,循环园区管委会作为园区内“僵尸企业”和闲置土地处置的主导者,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园区闲置资产依法依规实行资产处置工作。(三) 限期处置。用两年时间,对园区14家“僵尸企业”9处闲置资产进行处置,2022年元月前未处置完的闲置土地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收回。(四) 盘活资产。“僵尸企业”和闲置资产处置后,新接盘企业必须在一年内将资产和土地有效利用,并产生经济效益;一年内未利用的,园区将收回所有资产。二、资金奖扶对象和比例1. 闲置土地和“僵尸企业”的出让和受让单位或重组后法人,按照“谁交税、谁享受”原则,将资产交易税园区留存部分奖励给予出让方、受让方或重组后的法人。2. 闲置土地和“僵尸企业”处置难度大,重新盘活资产启动资金很大,受让单位或重组后的法人除享受税收园区留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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