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无证件(档案)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我乡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问题,按照*精神,经乡领导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方案。一、补助对象经组织查证确认,1965年6月至2009年9月期间在区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年以上(含1年)、无原始证件(档案)且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招聘)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离岗乡村医生。(一)证人身份。实行证人身份和类型特定,即证人身份必须是申请人原服务所在地同一时期的乡村医生、村社干部、乡卫生院干部职工、乡政府干部职工、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且每名申请人定量的证人身份不能全部为同一类型。(二)证实材料。证实材料包括证人身份证明、承诺书、证词等,内容应尽可能详细,能够客观、真实反映申请人工作经历。根据乡村医生演变发展历程,证实材料须对照三个时间段的要求提交。即:1965年6月-1979年12月期间开始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下同),证人不少于5人;1980年1月-1997年12月期间,证人不少于5人,并另附5名该村医治疗过的患者的佐证证词;1998年1月-2009年9月期间,证人不少于8人,另附10名该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