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设区市及省直管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以下统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第四条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2*年起,每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