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的质量控制,消除工程质量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为预应力混凝土环形截面管桩和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以下简称为管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管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生产等活动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管桩应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管桩及其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出厂检验合格的管桩应在端部设置合格标识,管桩标识内容应清晰、完整。管桩生产企业在管桩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提供预应力管桩产品合格证及相应批次管桩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管桩的生产时间应在型式检验报告半年有效期内。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勘察,对地质条件中存在以下情况时,应明确作出不宜选用管桩的结论。 1土层中夹有难以消除的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