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乡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乡村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职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等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乡政府、各村委会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以下简称道安)综合整治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实行乡、村领导干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责任制,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相关法规政策,严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针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高发顽疾及人车路状况,严格落实乡领导干部包村、包农村公路责任制,构建“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触角到组”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体系。要综合运用巡查督查,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乡、村领导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促使村委会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第四条实行乡、村领导干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责任制,应当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