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要求,为建立完善林长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对镇级林长的考核。第三条对镇级林长开展的考核,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县级林长办公室在县林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量化和差异化考核,注重实效。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考核(30分)和目标考核(70分),总分100分。第六条工作考核主要对各镇林长制建立、完善及运行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包括:林长组织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林长制度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林长履职情况、林长办公室履职情况、林长制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等。具体由县级林长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分年度确定考核内容。第七条目标考核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一)共性指标(30分)。1.林地使用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管理情况(5分)。加强林地使用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对辖区内出现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能及时制止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