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接续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高质量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接续贷款(以下简称“接续贷”),是指经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借款人自愿申请,由受托银行发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两年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将贷款余额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住房贷款办理模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市公积金中心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办法所称共同借款人,是指借款人配偶。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不属于“借款人”范围,不得申请“接续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作为“共同借款人”纳入接续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计算。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受托银行,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第五条“接续贷”业务遵循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借款人各方自愿的原则。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