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评价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发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改善小区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县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评价办法(试行)。一、考评组织评价工作由镇(街道)牵头组织。镇(街道)成立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组长由镇(街道)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项目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物业行业专家库选取,考核小组成员人数为不少于3人单数组成。考评小组主要负责对业主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价。二、考评对象全县已备案且在任期内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三、考评方法考评工作由现场评价和满意度测评两部分组成,每年组织一次。每年1月份至12月份为一个考评周期,当年6月30日前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列入当年度考评。现场评价按照县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评价标准(详见附件)开展,分值为90分。满意度测评由属地镇(街道)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分值为10分。满意度测评从小区抽样不少于20%业主(按户数)进行调查,按测评满意度百分比赋分,即满意度达到95%得9.5分,以此类推,满意度低于60%的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