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的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以下食品摊贩的登记管理职责:(一)在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设置标志牌,公开食品摊贩经营时段、场地管理者等信息;(二)确定并公开具体负责食品摊贩登记的办事机构、人员和相关要求;(三)印制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和信息登记公示卡;(四)定期根据县人民政府划定区域的实际可容纳摊位数,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确定入场经营的食品摊贩,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记。食品摊贩登记工作不得收费。第四条 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需向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根据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