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根据*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实施审计项目前或者实施过程中因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受限时,经审计组申请,报局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第三条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分为聘员审计和委托审计两种方式。聘员审计是指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委托审计是指将审计项目整体或部分事项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单次购买审计服务价格在50万元以下的审计服务项目(含打包项目),50万元及以上的审计服务项目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按现有程序执行。第二章参与竞争性磋商中介机构的基本条件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参与竞争性磋商:(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会计、审计服务相关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具有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三)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平均每年审计业务收入应在200万元(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