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镇卫生院是区人民政府在农村设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性质为公益一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功能和规模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镇卫生院。第三条 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镇卫生院的日常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履行对镇卫生院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能。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镇卫生院开展工作。第二章 规划布局第四条 每个镇至少设置一所卫生院。镇改为街道后,镇卫生院转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置街道卫生院。第五条 合理制定镇卫生院设置规划,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预留合理空间,鼓励社会资本在镇举办医疗机构。第六条 镇卫生院命名原则为:市名+区名+镇名+(中心)卫生院。第七条 镇卫生院住院床位按辖区户籍人口的1.21.7配置,人员编制按辖区常住人口的1.21.7配置,在本区内实行总量控制,调剂使用。镇卫生院房屋面积、设施设备等应达到市级标准化建设要求。第八条 镇卫生院必须按照市规范化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设计规范装修房屋,统一标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