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根据*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文化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关费用。第三条 购买主体。区文化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文体局”)及文化艺术中心为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主体。第四条 承接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一)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二)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三)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四)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第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独立建账,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