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本地和外地入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专指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其信用行为的记录、信用等级的评定、发布、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信用考核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高效联动”的原则。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文化建设、市场行为、企业管理和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情况。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执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受到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形成的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